(一)负责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政策,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所辖各乡镇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执法和业务工作;受理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三)负责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组织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主管全县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送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报批工作。
(六)负责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及本县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和指导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负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县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县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负责本县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和指导工作。
(八)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测全县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负责对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管理;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负责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参与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和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参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协调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协调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
(十一)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负责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测、监督检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备案。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负责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测绘管理办法,拟订实施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单位资格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和桂林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