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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然资字〔2022〕145号全州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0-31 16:32     来源:全州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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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及二层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州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全州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印发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及桂林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市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意见》(市政〔2022〕6 号)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2022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全改办〔2022〕2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视察广西及桂林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桂林市矿产资源管理的批示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充分发挥党委坚强领导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矿业权市场化配置,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合理开发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开发、高效利用和创新治理,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到2025年,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体系健全有效,勘查开发布局科学合理,绿色矿业初具规模,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保护。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矿产开发布局

1.强化规划计划管控。按照自治区要求,完成第四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线”)的衔接,“三条线”内不得设立矿业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统一,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和约束下,构建重点突出、集聚开发的矿产资源开发格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年度出让计划编制,报县党委、政府研究同意,主要领导“双签字”后,将年度出让计划报市自然资源局。

2.优化开发结构。进一步提高我县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引导建设大中型矿山。原则上不再新批中型生产规模以下采石场和露天凹陷开采砂石土矿山,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技术要求的落后矿山,大幅压缩小型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

3.严格控制总量。对全县采矿权实施总量控制,到2025年,全县采矿权总数控制在23个以内。严格控制对生态影响较大的矿山数量。对需要满足本地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的砂石土矿,科学规划其开采区,合理确定砂石矿控制数量,全县普通建筑用砂石矿控制在8个以内。

4.鼓励支持“三就地”。对只销售原矿的矿山从列入出让计划时就加以限制。研究支持企业就地深加工的有关措施,对就地注册、就地纳税、就地深加工等“三就地”大中型采选冶加工一体化的矿山企业优先配置资源,在项目立项、选址、基建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二)严格采矿权设置要求

1.严守“三条线”。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能与“三条线”冲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禁止矿业活动,已设立的矿业权,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或有序退出。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除地热、矿泉水等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情形外,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得新设除地热、矿泉水以外的矿业权。“三条线”、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地质公园(含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保护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为禁采区,不得设立采矿权。

2.保护重要设施。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范围,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高速公路两侧安全保护范围,高速铁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立采矿权。

3.树牢综合利用观。列入出让计划前,要考虑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要提前规划好所采矿山闭坑后的土地用途。要结合当地产业政策、矿区及周边环境,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在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科学合理使用治理、修复后矿区的土地,使科学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有机统一起来。

4.合理划定矿区。充分考虑矿区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开发边界,一次性整体或按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切实做到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有效减少日后开采时和闭坑后的生态修复工作量。

5.严格生产规模。新设立的矿山年度最低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矿山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建筑用花岗岩、大理岩、等矿山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0万吨;砖瓦用页岩矿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

6.科学规范开采设计。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的采矿权,设定矿区范围时需充分考虑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要求,满足自上而下阶梯式开采和安全开采需要。加强对历史遗留“半边山、一面墙”开采矿山的整改。新设立矿山时,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能整体开发的,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高陡边坡的面积。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独立山头设置两个及以上开采主体,避免产生新的“半边山、一面墙”开采行为。

(三)依法组织出让交易

1.推行“净采矿权”出让。全面推行矿产资源竞争性出让,除国家规定的可协议出让项目外,原则上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采矿权。逐步推行“净采矿权”出让,2022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

2.依法依规组织交易。由出让机关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四)规范登记审批

严格登记审批。由县委县政府要严格把关,对矿山明确不可视、批后监管及生态修复等责任进行明确,经党、政主要领导“双签字”后,再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手续。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矿区范围)登记,审批前应征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林业等部门意见;矿区范围与国家部门规定禁止或限制采矿的区域重叠的,不得登记审批;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漓江干流两侧可视范围内的,不得登记审批。

(五)规范开采行为

1.完善相关手续。矿山企业须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以及林业和园林、公安等部门相关批复后,才能开采矿产资源。

2.依法科学开采。矿山企业开采前,必须按自然资源和应急部门批复的开采方案和开采设计开采,露天开采的必须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分层)开采。开采砂石土资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措施、安全生产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生态环境、水利和应急部门验收通过后才能实施开采。如涉及林地还应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获得批复后方可实施开采。同时开采矿石应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3.规范工程建设范围内砂石土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采挖的砂石土资源,除项目自用外,剩余部分允许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4.严禁超层越界。矿山企业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开采,露天剥离范围不能超越矿界,地下开采不能超层越界。

(六)强化道路两侧可视露天矿山管控

1.严格设立开采条件。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时,要与当地交通建设现状和规划充分衔接。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景区景点、漓江干流等两侧规定距离或可视范围内不得新设露天矿山,已设露天矿山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有序退出。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总体方案时,要科学设计开采面、矿产品和废石(渣)堆放场等,避免“可视”情况发生。

2.认真核查可视情况。县上报年度出让计划和办理登记时,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林业和园林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认真核查,确认是否可视并以县级政府名义向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结论性书面意见并对其负责。

3.依法处置可视矿山。对已核查出的已设可视矿山,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市、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继续生产经营,到期后注销采矿权;无法整改的,由政府主导,依法有序退出,完成后续相关生态修复工作。

(七)推进绿色矿业发展

1.明确矿山绿色准入条件。结合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制定新的准入条件,进一步提高矿产开发在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要求。

2.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按绿色矿山标准同步进行矿山建设,正在生产的矿山分批建成绿色矿山。制定并及时调整年度创建计划,列出绿色矿山创建清单。根据自治区要求和全市绿色矿山三年攻坚计划,2022年后全市所有应建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无法建成绿色矿山的逐步关闭退出。

3.规范尾矿、废石利用。研究出台加强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细化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尾矿、废石利用,做好采矿权已灭失的采矿废石和尾矿库安全排险清理出的尾矿统一处置工作。

4.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大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研究力度。支持矿山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走数字化矿山之路。

(八)推动优势资源产业化发展

1.鼓励全产业链开发利用。引导企业打造全产业链开发利用模式,实现矿山开采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的开发利用目标。研究支持矿产资源优质优用有关措施,限制优质石灰岩等碳酸钙资源作为砂石骨料原料开发,对开展优势矿产资源深加工或全产业链的矿山企业优先配置资源。

2.支持绿色矿种开发。地热既是我县优势矿种,也是国家重点扶持的绿色矿种。从矿权指标投放、勘查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加大对地热绿色矿种的支持力度。

(九)创新执法方式

1.加大矿产执法监管工作力度。根据自然资源卫片执法“红黑榜”,推动全县落实“严起来”的执法工作总要求,改进“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等各种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

2.推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自然资源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对矿山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3.搞好涉矿公益诉讼。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益诉讼相关工作,共同推动公益受侵害问题在诉前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十)严格实施生态修复

1.严格生产矿山同步治理。健全生产矿山修复治理监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确保不产生新的治理欠账。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联合检查,对不按要求同步实施治理和复垦的企业,要求进行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实行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制度,未通过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且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2.搞好闭坑矿山生态修复。矿山闭坑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主导,督促企业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企业无法履行修复责任的,由矿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3.重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将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作出全面安排和部署。要深入排查辖区废弃矿山情况,掌握底数,根据全市生态修复规划、计划,制定本辖区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探索实施开发式治理。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废弃矿山建设用地的使用,可按规定用于工、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废弃矿山修复为耕地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全市流转使用。严格开发式治理的条件和范围,可组织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景观的历史遗留的残缺孤峰、“半边山”矿山进行评估论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开发式治理和生态恢复。依法合理处置修复工程新产生及矿山残留的资源,在满足自用后,剩余资源可由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

(十一)助推巩固脱贫和乡村振兴

支持乡村振兴。全力支持巩固脱贫地区建立矿产品深加工基地。研究巩固脱贫的地区建立矿产品深加工基地的相关措施。探索在乡村实施矿产全产业链工程,扶持本地产业发展,以此助推乡村振兴,改善人居环境。

三、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工作小组。成立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领导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局长助理为副组长,各股室和二层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保护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督促落实本工作方案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业权管理股,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矿政领导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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