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及二层单位:
为做好我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279号)及《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自然资办〔2023〕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全州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州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全州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印发
全州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州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广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桂林市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和《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3年度适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我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2023年度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结合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成果,通过县级实地调查、逐级地类核查和全面检查,掌握我县2023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进一步夯实国土调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底数、底版和底图的工作基础,做好迎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数据准备,并做好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同时,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和减轻年度集中变更的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强日常变更调查工作。
二、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标准,各县级调查单元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根据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部”)下发的2023年度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及自行补充提取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制作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各县级调查单元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全面查清工作底图上每一块变化图斑的地类、面积、属性及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对需要举证的图斑,逐一实地拍照举证。地类调查完成后结合日常变更成果,在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变更增量包,逐级上报。经地市、自治区、国家逐级地类核查和全面检查通过后,形成2023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
通过调查、统计分析和汇总,进一步加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与各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衔接,并将调查成果纳入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与共享服务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主要成果。
结合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同步开展2023年度耕地卫片监督,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转为非耕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变化情况和原因,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其中,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情况,及时对违法违规用地等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以2022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2023年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开展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与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资源质量变化情况。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2023年度变更调查的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技术指标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一致;调查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调查界线调整。
调查界线原则上以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界线为准。县级及以上级别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代码、界线位置)需要调整的,应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部统一调整并下发各地作为调查控制界线。县级及以上级别调查界线调整要求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3年度适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广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界线调整工作的通知》执行。
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需要调整的,由县级依据主管部门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批准文件在国土变更调查中直接调整。
(三)用地管理信息核实补报。
根据自然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部下发的2023年度农转用建设用地项目图斑、补充耕地项目图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图斑、临时用地图斑等各类管理信息进行核实,存在错误或缺失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各类需补充完善的报备信息按原上报渠道补充备案,补充报备截至日期为2024年1月13日。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1.工作底图制作。
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在部下发的2023年度正射影像图的基础上,叠加以下图斑或矢量数据,制作县级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底图。
(1)部下发的2023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县、市、自治区级2023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图斑(包括耕地卫片监督、林草湿调查监测、地类变化监测、综合监测监管、红树林调查以及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督察执法等相关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
(2)部下发的2023年度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包括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和设施农用地备案等矢量数据。涉及日常变更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等用地管理信息,部按季度及时更新下发;部根据地方报备进度分批次下发用地审批信息,最晚一批于2024年1月20日前下发。(3)收集尚未报部备案的各类自然资源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自然资源管理项目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尚未报部备案的,应于2024年1月13日前完成备案,后续相关套合分析以已报部备案的信息为准。不属于应报部备案的,应按佐证材料在汇交成果时一并提交,以便后续核查工作参考。(4)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以往承诺举证图斑、无法到达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问题图斑等)。(5)部下发的日常变更图斑。(6)2023年度不动产登记、征地、供地、督察执法和日常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2.外业调查。
以202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应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属性、废弃属性、耕地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类型、单独图层等各类信息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和调查。依据实际调查成果,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土地综合整治等自然资源管理成果,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城镇村范围、“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路面范围”等单独图层范围,形成2023年度相关单独图层。
2023年度变更调查的地类调查,依据土地利用方式、主要用途、经营特点和覆被特征等因素认定地类,认定要求应与《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国务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等保持一致。其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1)关于耕地调查。
1)耕地地类调查。
对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为非耕地,2023年度现状为耕地的图斑(以下简称新增耕地),达到耕地认定标准的,应全部按耕地调查。
严格新增耕地认定,新增耕地现状必须是种植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土、翻耕起垄等未耕种状态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应按现状调查。禁止仅依据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文件或以承诺整改复耕、计划整改复耕等方式认定新增耕地。
对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耕地图斑(含当年日常变更已核定的新增耕地)发生新变化后,又整治拟恢复为耕地的,如实地现状已达到平整或翻耕起垄等具备耕作条件状态,但因错过种植季节暂未种植而无法提供实地出土长苗举证照片或年内更新种植状态举证信息的,仍按耕地调查,并录入推(堆)土图层持续跟踪。对于其他实地现状已达到平整或翻耕起垄等具备耕作条件状态,但因错过种植季节暂未种植而无法提供实地出土长苗举证照片或年内更新种植状态举证信息的,可采用承诺种植的方式举证,先按耕地调查。对于计划整改复耕等尚不具备耕作条件的图斑,不得采用承诺种植的举证方式调查为耕地。因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以及日常变更涉及新增耕地或恢复为耕地的,均不得采用承诺种植的举证方式调查为耕地。
以承诺种植方式调查的耕地图斑,由耕保股逐图斑梳理和确认,同时提交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的承诺说明,保证相关地块能够在规定时限前达到出土长苗的要求,并于2024年5月25日前负责提供实地举证照片,由调查与测绘管理股汇总后提交。
对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耕地图斑,现状种植香蕉且地形坡度6度(含6度)以下的土地仍按耕地认定,地形坡度6度以上的土地按果园调查,并按恢复属性要求标注“即可恢复”。对在耕地上间种和套种果树的图斑,果树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合理株数70%的图斑,仍按耕地调查;果树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图斑,按照相应的园地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属性。对在耕地上间种和套种乔木的图斑,乔木郁闭度<0.2的图斑,仍按耕地调查;乔木郁闭度≥0.2的图斑,按照相应的林地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属性。对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药材且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如种植半夏、蒲公英、沙参、白术等多年生药材的土地,按耕地调查;对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药材但种植周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如种植西洋参、三七等的土地,则按园地调查。
2)耕地“细化属性”和“种植属性”标注。
对新增耕地,根据实际情况标注“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等细化属性。“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由部统一标注。对于河道、湖区范围有调整的,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整体制作河道、湖区范围调整方案,经自治区级自然资源和水利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报部审核后由部组织调整。已标注“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的,不得删除耕地细化调查属性。关于种植属性,县自然资源局应与县农业农村局及乡村基层人员沟通,了解耕地种植情况,并组织技术人员外业核实、内业上图,更新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耕地种植属性。
对于采伐更新造林过程中临时耕种形成的新增耕地,标注“2023采伐更新”图斑细化属性。
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中“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的要求,对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对耕地种植属性标注情况逐图斑进行梳理。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林粮间作”。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外,原标注为“林粮间作”,且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粮与非粮轮作”。对实地不再耕种,或实行“林粮间作”“果粮间作”但已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林地或园地变更地类。
因灾毁导致耕地变为未利用地且难以复耕的,须待灾毁情形稳定后,提供相关灾毁媒体报道和实地举证照片等,并标注“2023年度灾毁”图斑属性。对于因洪水淹没导致种植的农作物受损但耕作层未损毁的,不得变更地类。
3)田坎系数更新。
不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内的新增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的地块,须重新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和有关审核资料,在项目实施前期和后期,在项目范围内开展两次耕地图斑中田坎和其他线状地物面积实地测量,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形成统一规范的田坎系数更新报备材料,县级对田坎系数更新实地真实性负责;项目区内其他类型的新增耕地可采用实测田坎方式或沿用报备的田坎系数计算田坎面积。
(2)关于其他农用地及单独图层。
1)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为耕地,实地现状为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的,按现状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
2)2022年度及以前已标注了恢复属性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的图斑,实地地类发生变化的,需按照现状变更地类,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2022年度及以前标注为“即可恢复”属性的图斑,按照“三调”技术认定标准,经实地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的图斑,需更新该类图斑的恢复属性。2022年度标注为“工程恢复”的图斑,现状未发生变化或果树林木等未采伐更新的,不得将恢复属性变更为“即可恢复”。
3)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涉及以下3种情形的园地和林地,且2023年地类未变化的,由县级林草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2023年度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举证后,对相关的园地和林地二级地类图斑进行细化树种类型属性标注:一是实际种植油茶、油橄榄、文冠果和油棕的,标注“木本油料”属性;二是实际种植油桐、杜仲、厚朴、银杏、黄柏、乌桕、棕榈、白蜡树、栓皮栎的,标注“工业原料”属性;三是实际为自然生长、非规模化集约经营种植核桃和板栗的,标注“干果经济”属性,集约经营规模化种植核桃和板栗的,不标注属性。上述涉及标注树种类型属性图斑的地类暂保持不变,对于部分符合标注要求的,可根据最小上图面积标准分割图斑。
4)直接用于经营畜禽、水产养殖、种植作物的生产设施用地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已按建设用地供地的按照工业用地调查;新增建(构)筑物图斑内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作物的,按照种植作物类型分别调查为耕地、园地或林地等。2023年起,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建立“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对于在设施农用地或工业用地中,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按生产设施实际用地范围录入“工厂化种植”图层。
(3)关于建设用地及单独图层
道路已建成通车的,按征地范围调查,同时应将公路路面范围录入到2023年度数据库“路面范围”图层。正在施工的道路图斑,路基已形成的部分按道路调查;现状为推(堆)土的,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
实地为拆除(瓦砾状)、未复耕复绿或未作为其他用途的,按照原建(构)筑物地类调查,并在“拆除未尽区”图层表示;实地为推(堆)土状态的,按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调查,并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但位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信息范围内,有明确建设用途的,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现有“推(堆)土区”图层和“拆除未尽区”图层范围内,实地发生变化且能够明确用途的,按相应的现状地类变更,并同步在相应单独图层内删除。
新增光伏发电项目中,配套设施用地按工业用地调查;光伏板阵列用地按地表地类调查;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按农村道路调查,其他道路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按照新增光伏板阵列用地范围建立“伏板区光”单独图层;对已拆除灭失的光伏板阵列用地,应在“光伏板区”单独图层删除,按地表地类调查。
(4)其他。
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现状为生长牧草或杂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按草地调查。
一是位于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现状为杂草的,按草地调查,不标注恢复属性;
二是实地为冲沟或沟壑,按其他草地调查且须标注“工程恢复”属性;
三是现状为绿化草地或种植草皮(不含公园绿地)的,按其他草地调查,绿化草地图斑应标注“即可恢复”属性,种植草皮用于售卖的图斑应标注“工程恢复”属性。
对于原地类为盐碱地的图斑,若现状植被覆盖度超过5%,应按草地调查。
3.调查举证。
可采用实地举证(含无人机举证)、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遥感影像举证等方式开展图斑举证工作。
(1)实地举证内容与方法。
县级调查单元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的举证照片或视频。举证照片与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举证与核查模块。
为减轻地方重复举证工作量,在2023年度各类监测工作中利用“国土调查云”已经举证的图斑,若2023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图斑举证照片反映地类一致的,不需要重复举证;利用“广西自然资源调查云”已举证的图斑,自治区组织专业队伍,按照国土调查实地核实举证技术要求,将2023年度内的各类举证图斑照片进行转换,通过接口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举证与核查模块,上传完成后,各地通过照片共享方式进行举证照片的共享复用;若2023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相比图斑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举证。
(2)图斑举证要求。
1)按照国家统一技术要求,对于年度变化图斑,影像判读地类明显能够支持更新图斑地类的,无需实地举证;影像不能明确地类或更新地类与影像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应逐一拍照举证;对于新增耕地需拍摄种植作物特征照片,并填写种植作物类型;对于人工拍摄困难(含因季节性原因无法到达进行人工拍摄)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采取无人机举证的,应符合“互联网+”举证系统的接口技术要求;采取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的,应限于线状图斑的典型区段,对于线状图斑的非典型区段应逐一举证;采取类似图斑典型举证的,应限定在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地类图斑邻近的连续区域,影像特征一致的,如山区同一平坝范围内耕地、园地,或同一农场范围内统一修建、规律分布、形态一致的看护房等,不得随意扩大类似图斑典型举证范围,更不得以行政区域为范围采取同一类型图斑典型举证,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所有类举的图斑均需挂接类举照片;采取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的,应采用时相新于部下发的遥感监测影像资料,将局部影像拼接成县域影像图(影像未覆盖区域留白),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查合格后,提交整个全县的高清影像和检查报告报上级核查使用,不得采用局部影像截图录入“互联网+”举证系统的方式;对于因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原因,暂时无法进入内部拍照举证的设施农用地,以及因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外业举证的,可采取承诺举证的方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承诺涉及图斑的调查地类及标注信息的真实性,待突发公共事件或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结束后,再补充举证。采取承诺举证方式的县自然资源局要对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后期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将按照弄虚作假严肃处理。对于采用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因降雪等天气原因或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对于“无法到达”等图斑部将列入下一年度的跟踪图斑;对于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图斑,在行政区划调整前已经举证的,可以通过“国土调查云”共享举证照片,无需重复举证。对于人类活动较少区域、调查人员实际无法或极难到达的特殊地区的举证要求,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特殊地区举证方式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22号)执行。
2)举证照片应在实地选择正确方向拍摄,应能足以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应能够反映图斑全貌和利用特征,应在三个及以上不同站立点拍摄,同一站立点同一方向只能上传一张最佳照片,每个图斑不得少于3张举证照片。涉及园地和林地间地类变化的,举证照片除应反映地类现状情况外,还须反映种植苗木特征、株数、郁闭度及作物行距株距等可以区分园地和林地的情况。对于举证照片无法充分反映整体现状的地块图斑,可拍摄一段10秒左右的举证视频。3)耕地举证要求。对2023年度新增耕地、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图斑,不论影像是否支持以上地类变更,必须全部逐图斑实地举证,并提供现状是种植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出土长苗的举证照片。对于2023年度日常变更工作中,最新遥感影像特征与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反映地类一致的,应按照日常变更调查认定的地类、边界、属性进行变更,无需重复调查举证;最新遥感影像已不具备耕地特征或实地已改变的,应重新调查举证。耕地的梯田、坡地类型属性发生变化的,必须实地拍照举证。耕地变更为非耕地的图斑(影像明显支持的道路除外),必须实地拍照举证。4)林地、草地和湿地举证要求。及时与县林业局沟通,切实发挥县级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专班的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8号)要求,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和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衔接。收到部下发的监测成果后,将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的变化图斑转送县林业局。对于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地类的变更调查监测图斑,由自然资源局完成实地调查和举证工作,县林业局在“国土调查云”平台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举证与核查模块确认调查结果。对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发现的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变化图斑,县林业局完成实地调查和举证工作,将符合年度变更调查要求的成果移交县自然资源局,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未经核实举证的(符合不举证情形的除外),不得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县林业局认为应通过的,但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未通过的图斑,可由县林业局逐级上报林草主管部门协调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审核。5)建(构)筑物举证要求。为保证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准确性,对部下发的疑似新增建设图斑,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依据影像能够明显判断为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外部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应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应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够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其中在“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标注的,应拍摄反映工厂化种植的特征;部下发的疑似建(构)筑物图斑,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应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明显反映是建(构)筑物,但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应拍摄建(构)筑物内部举证照片,证明建(构)筑物内部是利用地表种植的现状特征。6)未利用地举证要求。非未利用地图斑变更为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必须全部实地举证。同时,应核实并征求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说明县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属于县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随初报成果一并报自治区审核。对于未利用地内部变化图斑,如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地类正确的,应全部予以举证后方可变更地类。(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1.调查内容与方法。
城镇内部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在汇总时分别统计。充分利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等,开展2023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国土利用现状二级地类调查更新工作。及时将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发现的城镇内部国土利用变化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2.调查要求。
在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时,要在部下发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基础上,首先对该图层进行增量更新,确定2023年度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范围。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包括城市(201、201A)、建制镇(202、202A)、村庄(203)、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范围。城市(201)、建制镇(202)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独立的工业用地范围应更新相应的201A和202A范围。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等按总体使用范围或审批范围进行更新,对于复垦或转型利用的采矿用地(204)应进行核减。
村庄(203)范围按照以下规则更新:原村庄(203)变更为城市(201、201A)、建制镇(202、202A)、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的,应对村庄范围进行扣除;原村庄(203)范围边缘建设用地当年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应同步扣除村庄(203)范围;对于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后新增的村庄用地(不包括新增范围内未建设的土地)、原村庄(203)范围外新增的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实际范围勾绘并更新村庄(203)范围,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地类划入村庄(203)范围。部下发的村庄(203)范围内部,实地建设用地拆除的,除以下情况外应继续保留在村庄(203)范围内:一是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备案信息,可将已验收的拆旧区图斑、土地综合整治图斑分别与村庄(203)中的非建设用地叠加,对重叠部分,相应扣除村庄范围;二是对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施各类整治项目实际形成村庄(203)范围内实地建设用地已不存在的,其中整个村庄图斑或位于村庄范围边缘、集中连片且未纳入村庄规划建设范围的,可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项目验收文件为依据,由自治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擦除村庄图斑或扣减村庄范围,自治区级审核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随初报成果报部。
新增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均应标注20X属性。
(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县级调查单元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按照统一的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3年度变更调查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要将已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成果,及时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地区,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要求,保持年度变更调查的所有权权属边界与确权登记成果一致。
(七)逐级地类核查。
1.总体要求。
根据部下发监测图斑和自主变更图斑,及时完成外业实地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总体要求如下:
(1)开展部下发监测图斑的外业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及时开展部下发图斑的外业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和自治区级开展地类核查和整改工作。自治区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地类核查,并及时将通过地类核查的图斑提交国家核查。
(2)同步开展自主变更图斑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在开展部下发图斑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国家提取的变化图斑外地方发现的各地类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提取,并开展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自主变更图斑的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在2024年1月13日前完成。
(3)全面响应部下发的涉及建设用地、耕地等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对于部下发的涉及建设用地、耕地等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各地应及时进行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对于明显滞后于全区和全国平均水平的予以通报。对逾期未响应的图斑,自治区根据部内业判读结果确定地类并反馈核查意见,地方须根据核查意见变更地类。
2.地类核查要求。
依托“国土调查云”平台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举证与核查模块,结合部下发的遥感影像、实地调查举证成果、用地管理信息等,对接收的地类认定成果及时组织逐图斑地类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地类认定、耕地种植属性和恢复属性标注的准确性,以及举证照片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核查不通过的图斑,由县级调查单元按照相关要求补充调查举证、修改完善并逐级上报复核,直至通过国家级复核。
涉及林地、草地和湿地的,要会同县林业局,在2024年1月13日前,完成县级变更调查成果涉及林地、草地和湿地变化图斑的审核工作。
(八)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
按照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统一标准要求、技术方法及质量要求等,基于逐级地类核查成果、日常变更图斑中无需举证的图斑,结合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等工作成果,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1.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
采用数据库变更软件,以2022年度部下发的数据库为基础,将发生变化的信息逐条录入并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生成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与2023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之间的增量变化信息,输出相关变更统计报表。其中涉及地类变化的图斑,需通过年度变更调查逐级地类核查或日常变更图斑核实确认。
严格按照通过日常变更图斑核实确认和年度变更调查地类核查的成果,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图斑的地类及种植属性信息。同时,结合相关调查成果更新图斑细化、耕地类型、城镇村标注等其他属性信息。在此基础上,结合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等工作成果,确定图斑边界范围,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图斑图层,并基于城镇村庄内部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更新城镇村等用地图层。
综合利用日常变更图斑核实确认成果、年度变更调查地类核查成果、年度遥感监测成果等,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内相应单独图层,并纳入2023年度数据库中。通过标注“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工厂化种植”“路面范围”等单独图层信息,将新增的“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工厂化种植”图斑纳入相应的单独图层,将实地现状地类不是“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的图斑在相应的单独图层中删除。
对于日常变更图斑核实确认成果和年度变更调查地类核查成果范围外的图斑,参照上述更新方法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
关于田坎系数和坡度更新。①对因种植属性变化、耕地二级类之间变化(不涉及工程)、城镇村属性标注变化等属性信息变化导致原耕地图斑分割的情况,若分割后的图斑仍均为耕地,相应分割后的图斑坡度及田坎系数继承原图斑坡度及田坎系数。②若原耕地图斑因部分地类发生变化或由于工程原因产生图斑分割或合并的,分割或合并后仍是耕地的部分,坡度级面积占比发生变化时,根据部检查合格的坡度图和报备的田坎系数同步调整耕地坡度与田坎系数。③田坎系数应与坡度分级一致,确因土地综合整治等引起的实际田坎系数与区域田坎系数不一致的,提供日常变更等核查通过的田坎系数有关材料,经核实后将相关信息在2023年度数据库中更新。
采用的数据库更新软件,必须满足部数据库更新技术相关要求,支持增量数据导出、耕地坡度自动赋值、统计报表自动计算等功能。
2023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通过国家级最终质量检查与确认后,组织开展2023年度数据库更新工作。
2.增量数据质量检查要求。
部制定统一的数据库更新标准与质量检查规则,研发数据库质检软件并下发各地。按照部统一技术要求,利用部下发的数据库质检软件,导入增量变化信息生成县级2023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以下简称“更新数据包”),并开展更新数据包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校核与数据质检工作。更新数据包必须通过部下发的最新版数据库质检软件所有检查项的检查,确保数据成果无错误。
(九)2023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全面检查。
严格执行分阶段和分级检查制度,在逐级地类核查工作基础上,认真做好2023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1.县级自查。
县局组织对本县2023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查,并利用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库质检软件检查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的数据质量,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耕保股须对辖区内的承诺种植方式调查的耕地图斑逐图斑审核确认,并提交审核报告和县级人民政府盖章的承诺说明。
2.市级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及指导本区域各县级调查单元变更调查工作,要充分发挥检查把关作用,对县级报送的变更调查更新成果开展检查,并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做好对县级成果中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变化图斑的审核工作。地市级统一开展调查的地区,由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100%全面自查。
市级耕保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区承诺种植方式调查的耕地图斑逐图斑审核确认,并提交审核报告。
3.过程质量监理
自治区对2023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开展全过程质量监理工作。一是对市、县级的组织管理检查,主要检查人员投入、技术培训、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等组织实施情况;二是对作业单位项目管理体系检查,主要检查技术培训情况、资料收集分析情况等;三是依托“国土调查云”平台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举证与核查模块线上过程成果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市级审核通过的外业举证图斑照片质量、填报信息正确性、市级审核结果正确性等;四是线下首件产品质量检查,主要检查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生产成果数据库;五是自治区级、国家级核查意见的修改情况检查,主要检查自治区级、国家级核查意见的修改正确性及时效性。
4.自治区级核查。
自治区结合举证照片、最新卫星遥感影像以及地类核查结果,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检查地类及属性标注、单独图层变更的正确性。对未通过自治区级核查的变化图斑,及时返县级调查单元按要求开展进一步核实举证和整改工作,并按时将整改成果报自治区复核。自治区复核发现仍有疑似错误的图斑,组织技术人员到自治区级核查单位进行现场对接整改。上报的整改成果自治区级内业复核仍有疑似错误的图斑,组织开展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对外业实地检查发现的错误图斑返县级调查单元整改。对于县级调查单元报送成果中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变化的,同时转交区林业局在规定时限内共同开展审核工作。
自治区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检软件,检查各县级调查单元2023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的数据质量,形成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将未通过的检查成果,返回地方限期修改,对修改成果开展复检。及时将通过自治区检查的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上报部。
5.国家级内业核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
部对地方上报的成果开展国家级内业核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要按照部反馈的检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成果报自治区复核,自治区复核通过后及时上报部。
对于新增耕地承诺种植图斑,在国家级初始核查中疑似错误的,部将以问题图斑形式反馈地方。于2024年5月25日前补充提供农作物出土长苗的举证成果,并通过自治区核查后上报部。对2024年5月25日前地方未举证或补充举证不符合新增耕地认定标准的,该图斑返回到原地类,自治区和部按弄虚作假处理,计算差错率;自治区和部在汇总统计时,按照原地类统计。
国家级内业核查阶段,对补充提交的2023年度遗漏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应同步提交确为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变化的举证材料。
6.配合做好国家级“互联网+”在线和外业核查工作。
对国家级内业复核仍认为是疑似错误的图斑,部组织专业队伍在2024年4月15日前开展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工作。要根据部的安排,提前到达“互联网+”在线核查图斑现场,预约取号,配合做好“互联网+”在线核查;配合国家级外业核实队伍做好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工作;同时,对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发现的问题图斑及时整改。
7.调查成果质量评价。
基于国家级核查结果与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部通过计算自治区级及县级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补充耕地图斑单项差错率、涉及一级地类和耕地二级地类的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等,对自治区级及县级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进行质量评价,三项差错率均低于2%的且数据库质量通过的为合格;对自治区级调查成果按县级成果不合格比例进行评价,不合格比例不超过自治区内县数的5%为合格。
同时,对地方承诺种植的新增耕地落实情况进行同步评价,对承诺种植未完成率大于20%的,下年度不再允许该省新增耕地承诺举证。
自治区参考部的质量评价指标,结合绩效考核,开展自治区成果质量评价。
(十)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
1.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
依据2023年度“一上”数据库,提取包含新增、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和新增可恢复农用地、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地类图斑,收集2023年度验收的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的矢量范围,并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
部依据通过检查的2023年度数据库下发耕地和可恢复为耕地的地类图层,以及包含新增、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和新增可恢复农用地、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地类图层,用于开展补充调查和图斑赋值。
根据部下发图层,提取质量建设图斑形成质量建设图层,并补充调整实地调查信息;结合实地调查和2022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结果,确定并填写部下发需要赋值图斑和质量建设图斑的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形成2023年度质量分类更新库,经县、市、自治区逐级审查后报部。
2.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监测。
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选择典型地块作为长期监测样点,继续开展年度监测,实地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依据部下发的2023年度耕地图层,填写监测样点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形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数据图层,经县、市、自治区逐级审查后报部。
(十一)变更调查县级汇总与数据共享。
基于通过国家级核查与质量检查的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县局组织开展数据汇总与专题套合工作,汇总形成2023年度各类用地的变化情况、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变化情况,开展各类专题分析汇总工作。开展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产品加工,结合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和相关行业数据开展数据集成和分析,深化挖掘国土调查数据价值,形成系列数据成果,提供相关部门(单位)、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共享。
(十二)日常变更调查与年度变更衔接。
1.日常变更成果核实与共享迁移。
(1)通过国家核查的日常变更图斑。部将依据最新遥感影像结合举证照片对日常变更图斑进行复核,若影像特征与日常变更结果一致的,部将标注下发。县级利用“国土调查云”平台核实确认图斑变化情况,无需重复调查举证,按照日常变更调查国家认定的地类、边界、属性进行变更。若影像特征与日常变更结果不一致的,部将纳入年度监测图斑下发。应逐一实地调查举证,对实地现状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调查要求进行变更。
(2)通过自治区核查但未报国家核查的日常变更图斑。涉及利用“广西自然资源调查云”形成的举证成果,自治区组织迁移到“国土调查云”平台;在2023年度各类监测工作中利用“国土调查云”举证的图斑,按国家技术要求共享挂接举证成果。县级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对日常变更地类进行一致性判读,分类处理。
①最新遥感影像支持日常变更地类的图斑。地方应全数纳入年度变更,作为自主新增图斑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共享挂接日常变更举证成果,通过逐级核查后报部;按照自治区核查认定的地类、边界、属性直接进行变更。
②最新遥感影像明显不支持日常变更地类的图斑。地方应将日常变更图斑与部提下发的年度监测图斑进行空间套合分析,根据套合情况分类处理。套合后重叠部分,根据部提取图斑范围进行补充举证,不重叠部分地方视情作为自主新增图斑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3)不通过自治区核查的日常变更图斑。涉及利用“广西自然资源调查云”形成的举证成果,自治区组织迁移到“国土调查云”。地方视情作为自主新增图斑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2.日常变更成果质量评价。
根据地方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结合日常变更数据情况,厅将通过内业比对和外业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对日常变更的耕地流入图斑开展“回头看”,对“年度变更应纳入未纳入”、数据差错率、数据反复提报等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和质量评价。
3.耕地监测分析预警。
基于部下发的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和日常变更汇聚集成结果,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管控要求,以及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耕地卫片监督、土地卫片执法等日常管理信息,耕保股应会同调查监测股,适时组织比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差距,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进出平衡、占补平衡等落实情况进行预警分析。耕地流出异常的,耕保股应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由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耕地流出问题排查整改,年内复耕到位的,不纳入年度变更。四、主要成果
根据《技术规程》及年度变更调查技术要求等,2023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主要包括影像、矢量、举证资料、汇总统计数据、文字报告等内容。从成果形式上分为数据成果、文字成果及其他成果。
(一)数据成果。
数据成果主要包括遥感影像、矢量数据、统计汇总表格及数据库等。
1.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包括遥感正射影像图、遥感监测图斑矢量成果,以及采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影像图。
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包括2023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即通过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的增量信息与各类统计报表,更新后的国土调查数据库等。
3.日常变更调查主要成果包括更新过程层矢量数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文字成果。
文字成果主要包括2023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专题报告、情况说明等。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对2023年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陡坡耕地变化,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变化情况,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还草、围填海、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不稳定耕地等的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实施状况进行分析,形成专题报告。
(三)其他成果。
其他成果主要包括外业调查举证成果及其他有关证明、说明材料等。
五、工作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任务分工。
1.调查监测股负责编制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负责调查举证和成果建库及上报,编制全县土地利用分析报告;负责与县林业局对接林、草、湿变化图斑的调查举证和审核工作,明确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做好林草湿、日常变更、综合监测监管、上半年监测图斑等各种数据和举证成果与年度变更调查的衔接。
耕保股负责会同调查监测股,适时组织比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差距,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进出平衡、占补平衡等落实情况进行预警分析。负责排查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督促乡镇落实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和新增耕地核实。负责对采用承诺举证方式的耕地图斑进行逐图斑审核确认并提交审核报告,落实承诺并补充举证,及时将整改和举证结果反馈调查监测股纳入年度变更。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耕地资源质量成果的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
执法大队负责根据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结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对其中属于违法用地的要及时查处整改,并将拆除复垦等整改结果反馈调查监测股纳入年度变更。
耕保股、执法监察股、执法大队、用途管制股、空间规划股、利用股、生态修复股、审批办等相关股室,及时提供需要纳入年度变更调查的相关数据,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核实国家下发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在2024年1月13日前完成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补充报备;在县级分析报告中,结合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协助完成各项用地管理信息年度变化情况分析。
2. 局属二层单位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提供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资料。
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提供补充(新增)耕地、土地整治、旱改水等项目相关数据资料。
(二)时间安排。
提交变更调查成果的总体时间要求为:领取本县全部的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后,6天内完成首件产品并向自治区提交首件成果,25天内完成内外业调查工作并向自治区提交调查成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数据领取和资料收集工作。
2023年12月21日前,完成首件产品并向自治区提交首件成果。
2024年1月13日前,完成日常变更图斑核实确认、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和自主提取变化图斑的调查举证工作,逐级开展地类核查,在此基础上更新县级数据库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开展核查工作。完成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
2024年2月6日前,组织完成自治区级核查工作,向部报送县级初报数据成果。
2024年5月25日前,完成承诺种植方式调查的耕地图斑的实地举证、图斑修改和数据库建设工作,自治区完成审核和上报工作。
2024年5月31日前,厅组织各县(市、区)完成2023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整改和完善工作,完成整改成果的自治区复核和成果上报工作。同时,下发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涉及的相关图层。
2024年8月31日前,厅组织完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和成果检查,并上报部。2024年12月31日前,部组织完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成果检查、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2024年日常变更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六、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参照自治区、市组织模式,健全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机制,扎实做好2023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具体调查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优先选择具有“三调”和变更调查工作经验的专业队伍承担,并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及宣传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变更数据的使用和管理,做好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厅根据国家统一的规定、方案,结合全区情况,制定广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技术要求另行制定)。依据国家、自治区、市制定的调查规范、标准和方案,制定本地区调查工作的具体方案。
2.推进技术创新。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基于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坚持应用导向,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持续推进国土调查监测技术创新、工程实施和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推动数字化与业务深度融合,逐步实现调查监测体系“数智化”重塑。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厅统一组织开展全区技术培训,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变更调查技术保障工作,采取下发技术指导意见和典型错误案例集、组织开展多层次技术培训、建立变更调查QQ答疑群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各县级调查单元年度变更调查的技术指导工作。并与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建立调查问题对接机制,加强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组织专业队伍加强自治区级全过程质量监理和成果核查,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部反馈意见的整改核实工作。
(三)质量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部组织对自治区级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互联网+”在线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确保2023年度变更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2.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2023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根据《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相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3.建立项目监理制度。
自治区建立了2023年度变更调查工作过程监理制度,确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为自治区级监理单位,全程跟踪监督各县(市、区)变更调查单元的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承担县级调查的技术单位在首件产品通过质量检查后方可开展全面调查工作。
4.建立周报日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进度,建立变更调查周报和日报制度,由各县(市、区)在线填报工作进度情况报自治区,以及由自治区级核查单位汇总县级成果提交时间和成果质量检查情况报自治区。自治区将对工作进度缓慢和成果质量差的市县进行通报或约谈,对工作亮点突出的市县进行表扬。
(四)经费保障。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1号)规定,年度变更调查属于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级保障,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为了顺利完成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及2024年日常变更调查任务,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自然资办函〔2023〕1289号)做好工作经费测算,并列入相应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按时拨付。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