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二、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做到四个禁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三、坚决遏制增量,妥善处置存量。坚决遏制耕地新增“非农化”和“非粮化”行为,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即日起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栽种果树、苗木等多年生经济作物,违法栽种的,立即移除,且一律不给予补偿。违反“六个严禁”“四个禁止”造成耕地破坏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及执法部门予以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存量现有已在耕地中栽种的林(苗)木、果树、花卉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所有农户要自行有序恢复粮食种植。
四、严格治理耕地抛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实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对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的,全面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对其他抛荒耕地,坚持宜粮则粮,发展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对弃耕抛荒超过1年的,暂停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荒芜一年以上的耕地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流转抛荒地给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耕种。
五、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制。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特别要用于水稻生产,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棉花、糖料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六、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监管责任。各乡镇要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村“两委”负责管理、保护本村辖区内的土地,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逐级报告、动员自拆、组织帮拆等工作。对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欢迎广大群众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773-4816240(县自然资源局)、0773-4815370(县农业农村局)。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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