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对象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市级 | 县级 (包含城区) | 乡级 | ||||||
1 | 征地管理政策 | 法规文件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 |||
2 | 政策文件 | 1.市、县(区)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3.社会保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 √ | |||
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电子屏) | ||||||||||||||
3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预公告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征收目的; 2.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方式; 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 √ | ||
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 ||||||||||||
4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县(市、区)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5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征收位置和范围、面积、征收目的、土地现状; 2.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4.听证等救济途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 √ | |||
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 ||||||||||||
6 | 征地听证 |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该项为可选项,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 《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 |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征地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 √ | |||||||||||
7 | 征地前期准备 | 征地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 1.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共公开。 2.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 √ | √ | √ | |||
8 | 征地等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 1.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 √ | √ | √ | ||||
9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报批材料 |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2.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 | √ | √ | √ | √ | |||
市、县(市、区)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 ||||||
10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 √ | ||
11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收用途; 2.被征地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区片、地类、面积; 3.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4.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 √ | ||
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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