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1-18 09:34     来源:区国土厅网站     作者:区国土厅网站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国土资办2017106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1号)印发以来,全区基本完成前一阶段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6121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继续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一体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在认真梳理前阶段已完成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分区实施,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籍调查工作

对已完成地籍调查,并使用解析法完成地籍测绘或使用图解法完成界址点测量上图的区域,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已完成地籍调查,但未开展地籍测绘或界址点测量上图的区域,在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应优先使用解析法完成地籍测绘,如条件不具备的,也可用现势性较强的12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底图,采用图解法完成界址点测量上图,并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没有开展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资料陈旧、与实地现状不符的区域,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关于总调查模式的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也可以在一、二期工程开展总调查工作完成的基础上,补充开展该区域的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原则上应采用解析法完成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条件不具备的,也可用现势性较强的12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底图,采用图解法完成宗地的界址点测量上图,以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方法完成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并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中的《房屋调查表》和《构(建)筑物调查表》。

三、加快建库,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实现一张图管理

在已有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及已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要求,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与登记一张图的管理应用和同步更新。各地应建立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本底数据库,用于检核农村地籍房屋调查和登记数据。要及时检查合格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入库,形成不动产登记基础资料。不动产登记完成后,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


四、结合实际,依法解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对新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应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原集体土地使用证需补充登记房屋所有权的,应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对登记发证中存在的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权属来源资料不全的问题,以及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和农村妇女、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确权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和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不具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发证条件的,可以先确权颁发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利证书。对需单独颁发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由各地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村房屋所有权确定的办法后,报地方政府批准实施。

五、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一)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培训。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各项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特别是负责权籍调查的人员,要进行系统的培训,确保权籍调查真实准确,符合土地确权和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开展宣传,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保障经费。各地应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五)及时上报。为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各地要统计时间节点按时上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厅不动产登记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323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