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4日以桂政土批函(3)〔2023〕11号批准全州县黄沙河镇竹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6528公顷(水田0.4448公顷、旱地0.0845公顷、其他园地0.0430公顷、乔木林地0.0176公顷、灌木林地0.0260公顷、坑塘水面0.0325公顷、田坎0.0041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全州县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全州县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四至范围具体见勘测定界红线图。
三、征收村(组)及面积
全州县黄沙河镇竹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6528公顷(水田0.4448公顷、旱地0.0845公顷、其他园地0.0430公顷、乔木林地0.0176公顷、灌木林地0.0260公顷、坑塘水面0.0328公顷、田坎0.0041公顷),共计0.652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水田、旱地、果园、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田坎、沟渠、坑塘水面等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72.2055万元/公顷(黄沙河镇)。
(二)青苗、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相关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支付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青苗、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青苗、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支付方式: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采用一次性货币支付方式支付。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21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全州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于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6日进行复核,请互相转告。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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