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0日以桂政土批函(3)〔2019〕52号批准将全州县安和镇安和村民委员会、白宝乡白宝村民委员会、才湾镇才湾村民委员会、大西江镇早禾田村民委员会、凤凰镇和平村民委员会、黄沙河镇竹塘村民委员会、蕉江乡吐紫塘村民委员会、两河镇两河村民委员会、龙水镇龙水村民委员会、庙头镇建新村民委员会、绍水镇绍兰村民委员会、石塘镇蒋家岭村民委员会、文桥镇文桥村民委员会、咸水镇白竹村民委员会、永岁镇永岁村民委员会、枧塘镇安德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6.4151公顷(水田3.2751公顷、旱地0.7959公顷、有林地0.7925公顷、灌木林地0.0981公顷、坑塘水面0.0983公顷、沟渠0.0317公顷、田坎0.1709公顷、采矿用地0.3841公顷、农村宅基地0.0308公顷、其他草地0.5243公顷、内陆滩涂0.2134)征收为国有,作为全州县2019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全州县2019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四至范围具体见勘测定界红线图。
三、征收村(组)及面积
全州县安和镇安和村民委员会第13村民小组0.5276公顷,白宝乡白宝村民委员会白宝村民小组0.3634公顷,才湾镇才湾村民委员会第5、6村民小组共有0.5985公顷,大西江镇早禾田村民委员会第14、15、16村民小组共有0.4575公顷,凤凰镇和平村民委员会第9、10、11村民小组共有0.3536公顷,黄沙河镇竹塘村民委员会第5、6、7、8村民小组共有0.352公顷,蕉江乡吐紫塘村民委员会第2、3村民小组共有0.3944公顷,两河镇两河村民委员会第22村民小组0.3724公顷,龙水镇龙水村民委员会第6村民小组0.3451公顷,庙头镇建新村民委员会第10、11、12、13村民小组共有0.334公顷,绍水镇绍兰村民委员会第5、6村民小组共有0.3326公顷,石塘镇蒋家岭村民委员会第1、2、3、4、5村民小组共有0.3889公顷,文桥镇文桥村民委员会第9村民小组0.5324公顷,咸水镇白竹村民委员会第5村民小组0.2912公顷,永岁镇永岁村民委员会第16村民小组0.2119公顷,枧塘镇安德村民委员会第1村民小组0.5596公顷,共计6.4151公顷土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水田、旱地、果园、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田坎等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66.1485万元/公顷(安和镇、文桥镇、大西江镇)、59.0700万元/公顷(白宝乡、蕉江乡)、71.6775万元/公顷(才湾镇、凤凰镇、黄沙河镇、庙头镇、龙水镇、绍水镇、石塘镇、两河镇、咸水镇)、72.9885万元/公顷(永岁镇)、70.9935万元/公顷(枧塘镇)。
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水工建筑物用地、公路用地等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39.6891万元/公顷(安和镇、文桥镇、大西江镇)、35.4420万元/公顷(白宝乡、蕉江乡)、43.0065万元/公顷(才湾镇、凤凰镇、黄沙河镇、庙头镇、龙水镇、绍水镇、石塘镇、两河镇、咸水镇)、43.7931万元/公顷(永岁镇)、42.5961万元/公顷(枧塘镇)。
草地、其他草地、河流水面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26.4594万元/公顷(安和镇、文桥镇、大西江镇)、23.6280万元/公顷(白宝乡、蕉江乡)、28.671万元/公顷(才湾镇、凤凰镇、黄沙河镇、庙头镇、龙水镇、绍水镇、石塘镇、两河镇、咸水镇)、29.1954万元/公顷(永岁镇)、28.3974万元/公顷(枧塘镇)。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相关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支付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支付方式: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采用一次性货币支付方式支付。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19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全州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于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23日进行复核,请互相转告。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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