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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州县绍水镇农产品加工扶贫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0-01-23 16:30     来源:规划耕保股     作者:规划耕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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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91231日以桂政土批函3201957号批准将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3.1189公顷(果园2.8828公顷、坑塘水面0.23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0547公顷(农村宅基地0.054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3.5989公顷(其他草地0.4361公顷、裸地3.1628公顷),共计6.7725公顷,作为全州县绍水镇农产品加工扶贫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全州县绍水镇农产品加工扶贫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四至范围具体见勘测定界红线图。

三、征收村(组)及面积

全州县绍水镇塘口村民委员会豆家底第11村民小组集体土地4.5615公顷(果园0.7590公顷、坑塘水面0.2036公顷、其他草地0.4361公顷、裸地3.1628公顷),绍水镇塘口村民委员会豆家底第20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2110公顷(果园2.1238公顷、坑塘水面0.0325公顷、农村宅基地0.0547公顷),共计6.7725公顷土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水田、旱地、果园、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田坎、坑塘水面等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71.6775万元/公顷(绍水镇)

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水工建筑物用地、公路用地等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3.0065万元/公顷(绍水镇)

草地、其他草地、河流水面、裸地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28.6710万元/公顷(绍水镇)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相关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支付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支付方式: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采用一次性货币支付方式支付。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20116日至2020131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全州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于202021日至202023日进行复核,请互相转告。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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